如何为“人民的幸福河”保驾护航?河南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

  大河网讯 (政务记者 申华)美丽中国美不美,关键要看山和水。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如何为“人民的幸福河”保驾护航?9月15日下午,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改革方案,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8年,河南发起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一批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黄河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探索形成了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河湖治理协作联动为主要内容的“河长+检察长”制。近日,河南省委改革办、省检察院、省河长办共同形成了《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由“河长+检察长”制的基本内涵和全面推行要求、工作原则、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主要任务、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六部分构成。

  检察机关加强与河长制全体成员单位全面协作

  在省、市、县(市、区)成立“河长+检察长”制领导小组

  在实施范围方面,由省内黄河流域向全省所有河湖全面推行;在协作机制上拓展,由过去主要是检察机关与河长办两家的协作,转变为在总河长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加强与河长制全体成员单位全面协作;在跨区划办案上,进一步完善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由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集中管辖等相关配套制度。

  在省、市、县(市、区)成立“河长+检察长”制领导小组及联络办公室。组长由总河长或河长担任,检察长担任副组长。

  相关行政机关担负河湖治理主体责任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责任

  在主要工作任务方面,提出了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同向发力的要求和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内容。《改革方案》中明确,相关行政机关担负河湖治理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责任,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负有河湖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检察建议认真自查、主动整改、按期完成、按时回复。对行政机关不回复检察建议、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充分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相关涉河湖治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建立办案信息共享、问题线索移送、调查协作、检测鉴定技术支持、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跨区划案件集中管辖等五项机制。

  针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河长办、成员单位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监督权边界,要重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充分履职,推动解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不能超越职权进行“联合行政执法”。

  在黄河流域九省区率先派驻省河长办检察联络员

  为“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贡献检察智慧

  在积极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中,省检察机关加强与黄委会、省河长办及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以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的“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

  与省河长办协同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在黄河流域九省区率先派驻省河长办检察联络员,通过开展业务交流,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交等制度。

  去年,省河长办先后分三批向检察院移交的266件黄河“四乱”问题线索,现已基本整治到位;今年又分三批移交203件问题线索,目前正在积极有序办理中。

  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河长+检察长”制取得明显生态、治理、社会成效

  “河长+检察长”制已取得了明显的生态成效、治理成效、社会成效。河畅,沿黄各地共清理违章建筑43.9万平方米,清理垃圾34.7万立方米,为我省黄河河道行洪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水清,沿黄各地共清理畜禽养殖场648处,清理污染水域面积5.4万平方米,关停非法排污口77处,有效保障了黄河水质稳定达标。

  岸绿,沿黄各地积极开展生态廊道建设,黄河两岸建成了宽500米的绿化带,绿化程度不断加深,生态效果不断显现。

  景美,通过近年来的河道综合整治,黄河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不断提升。

2020年09月15日19:15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