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拟规定:使用没上牌登记的挖掘机,最高罚2万元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郭兵

  郑州作为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机动车总量大、密度高、增长快、尾气污染严重,其中,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又是机动车污染贡献的“大户”。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9月1日,《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推广新能源

  公车采购优先选择新能源

  意见稿指出,市人民政府采取财政、税收、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公务用车采购应当优先选择新能源机动车,并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城市建成区内公交、环卫、邮政、出租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

  

关键词:机动车登记

  新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意见稿明确,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从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

  而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信息编码登记制度,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

  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本市范围内,应当使用已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关键词:机动车检测

  路检尾气不合格车辆,需要24小时内进行维修治理

  意见稿明确,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城市主要入口和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合理布设联合执法点,建立常态化机动车排放道路抽检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被抽测车辆的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抽测不合格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24小时内就近到本市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治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治理后经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在24小时内就近到本市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治理,机动车治理后经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

  被抽测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不合格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7日内到本市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关键词:处罚标准

  使用未上牌登记的非移动道路机械,最高罚2万元

  对于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违规行为,意见稿规定了处罚措施。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未按照国家及本省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排放检验报告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冒黑烟的挖掘机、铲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也有了明确处罚标准。

  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明显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五千元罚款。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监督检查责任,将受到以下处罚:

  ⊙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单位)拒绝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单位未落实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公示信息显示,该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0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郑州市司法局。

  传 真:0371-67661830(转515室收)

  电子邮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2020年09月02日16:38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