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规划中的地铁打广告,郑州一开发商被罚50万一审开庭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丁丰林

把还在规划中的地铁站作为卖点打广告卖房子,不少业主在买房后发现地铁的建成还遥遥无期,大呼上当。在业主群起维权并举报后,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介入,认定开发商发布违法广告,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处罚。

对于处罚决定,开发商方面不服并提起了诉讼,日前此案已一审开庭,尚未判决。

遥遥无期的地铁站,引发业主集体维权

从去年4月份开始维权到现在,刘先生是和昌林与城为数不多的仍在坚持维权的业主之一。

“刚开始的时候,有几百名业主都在维权,要求退房或者其他,但是现在一拖一年多,开发商始终不认,差不多有一半业主都接受现实了,有些刚需族急着住,都已经住进去了,但是我们不认,一定要讨个说法。”

和昌林与城位于郑州北四环外,天河路与绿源路交叉口附近。刘先生是2019年3月份在这里买的房,当时他就是被“地铁站就在家门口”的宣传说动心的。“这里位置这么偏,我们买到这里,就是因为他们宣传的有双地铁环绕,但是现在两条地铁线,一条遥遥无期,另一条离小区八竿子远。”

刘先生还保存着当初买房时拿到的宣传材料,开发商在上面写有地铁1号线2期、地铁3号线2期双环绕,“地铁3号线站点就在家门口”的宣传语。而在他保存的一份和昌林与城官方微信的内容截图中,还出现有“3号线预计2020年开通”的内容。

刘先生说,当年4月份,就有业主从郑州市规划局查到,地铁3号线二期工程南延线在2019年3月29日刚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计划2024年前通车试运营。至于“环绕”小区的3号线北延线,包小区门口的地铁站,在所有的市政文件中都没有说明,何时能开通实在是一个未知数。

至于地铁2号线的延长线,在2019年底已经开通,但是距离小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公里,步行需要半个小时。

在刘先生保存的一份当时参与维权业主的签名簿上,参与维权的业主有200多人。此后,业主们与开发商多次交涉,开发商否认说过2020年底会通车的消息,并称所有的宣传材料都有3号线仍在规划中的提醒,拒绝业主的诉求。

认定构成违法广告,监管部门开出50万元罚单

和开发商交涉无果,不少业主向市长热线、信访部门预计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自去年4月份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他们仍然没有有关部门对开发商行为的认定。

大河报记者前日联系了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管局,该局经办此案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在去年接到投诉后就展开了调查,并已在2019年11月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和昌林与城的开发商发布违法广告,对其处以罚金50万元。因为开发商不服处罚绝定,先是申请了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提起了诉讼,目前仍处于诉讼阶段,所以处罚决定一直未对外公开。

该工作人员介绍,他们经过调查后,确认和昌林与城的开发商:河南惠昌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昌公司”)曾对外发布了多处“地铁3号线站点就在家门口”、“地铁3号线站点(规划中)就在家门口”等内容的广告牌,内容依据的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地铁3号线的规划设计方案。

但是,《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对于罚款50万元的处罚依据,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是他们在调查中发现,开发商无法提供相关的广告的费用或费用明显偏低,且该事件导致了270名业主信访维权,属于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他们参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记者查阅看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内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否认发布违法广告,开发商提起诉讼

记者于6月16日致电惠昌公司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宋女士,她表示自己目前已从公司离职,会将记者的采访意图和联系方式转达给现任负责人,由他们和记者联系。截至6月17日晚记者发稿时,无人和记者联系。对于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宋女士也证实惠昌公司并不认可,并提起了诉讼。

记者在一份此次行政处罚的听证会材料上看到,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惠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认为:根据郑州市的相关规划文件,在和昌林与城项目旁确有3号线地铁口,惠昌公司不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基础。至于国家发改委的批复内容中没有涉及到3号线的北延长线,属于政府部门的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不是惠昌公司所能左右。惠昌公司关于地铁3号线的广告宣传,属于对边交通状况的提示,不能成为销售合同的组成部份。

此外,惠昌公司在宣传过程中,提到3号线地铁站点的广告语都曾使用“规划中”字眼进行了风险提示,因此也不存在误导宣传的情形。

而对于举报人(业主)来说,房屋周边交通状况的变化,不会导致房屋交易的目的无法实现。相关宣传也没有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地铁对居民的生活起居只是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并非是必需的,举报人没有因购买争议房屋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上述观点,刘先生说,开发商一直都是这种说法,他对这些说法也不认同,打算继续维权下去。尽管他现在已经住进了房子,每天早上都要骑电动车,赶到两公里外的地铁站去搭乘2号线上班。

目前,此案已在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尚未判决。


2020年06月18日14:06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