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抚恤金咋分配?法官说法来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

(执行现场,中间为执行干警)

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抚恤金咋分配? 是平均分配还是有啥依据?17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抚恤金分配引发的纠纷。

【案情】抚恤金引姐弟闹纠纷,法院这样判决

林华和林毛的父亲林某生前是河南某工程的职工。两人的母亲汪某已于2003年过世。2018年4月,林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80629元和丧葬费6590.37元,均由林毛领取。

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林华向弟弟提出了抚恤金分配的问题。她认为,自己和弟弟作为父亲林某的儿女,对抚恤金享有共同的权利,父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应该只留给弟弟林毛,而是应该平均分配。

对此,林毛则不予认可:“父亲生病之前就常年在我家居住,而且父亲生病之后,一直都是由我们一家人进行照顾和护理,抚恤金应遵照对老人生前实施照护、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多少分配,而且父亲的后事也都是我在操持,为了这些事也影响了上班,应当获得补偿,更不用说之前我们双方也对遗产和抚恤金的分配有过口头约定,因此不应当再分给姐姐抚恤金。”林毛认为,姐姐并未尽到对父亲养老送终的义务,因此并不愿意从抚恤金中拿出一些钱分给姐姐。

多次协商无果后,林华将弟弟起诉到了法院。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实在协商不成,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应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抚恤金的分配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本案中,林某妻子汪某已先于其去世,其生前育有女儿林华和儿子林毛两个子女,故本案中180629元抚恤金由双方共同所有。关于该抚恤金的分配,因林某生前与林毛共同居住生活,尤其患病后一直由林毛照顾。虽然林华在庭审中述称经常探望林某,但探望并不代表实际照料、赡养了林某,且林华自认在2014年父亲患病后,未再向父亲支付赡养费。因此,分配抚恤金时应当对死者生前赡养扶助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情况为原则酌情进行分割,综合考虑本案情节,酌定由林毛享有抚恤金的70%,林华享有抚恤金的30%,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林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华返还抚恤金52565.82元。

【执行】执行法官释法明理“解”心结

因判决生效后,林毛并未履行,林华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林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林毛既不主动申报财产,也不履行。执行干警考虑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且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关系不错,如果简单地强制执行了之,虽然可能会很快执行到位,制止表面的纷争,但这样不仅化解不了姐弟俩之间的矛盾,还将可能影响两人之间的骨肉亲情。

于是,执行法官决定从情理法角度入手,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他们各让一步、互敬互谅。此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林毛反复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法律对抚恤金分割的规定,打消其错误认知,同时向其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对申请执行人林华做工作,希望其能换位思考,不要因为5万余元影响了手足之情。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和耐心所感动,就抚恤金分割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在6月16日前由被执行人林毛一次性支付5万2千余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随后,被执行人林毛如约于6月16日到惠济法院履行了全部执行款,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官提醒】抚恤金≠遗产

抚恤金到底咋分配?对此,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法官。

该法官介绍,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则是国家在相关人员死亡后,发给其亲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的金钱支付,发放对象是死者近亲属,主要目的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

抚恤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但它与遗产有所区别。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且在司法实践中,分割抚恤金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照顾、救济主要或者大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由近亲属进行分割。

同时,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且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能因为家庭矛盾等理由拒绝或“选择性”地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林华作为子女,虽然没有跟父亲居住在一起,也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林某,尽到赡养义务。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享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2020年06月17日14:32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林辉